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