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