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或者海事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