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胶州湾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