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跨区(市)入海河流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