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