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