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