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和范围从事利用活动,严格按照有关保护与利用方案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接受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理,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围海域倾倒。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