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市、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