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禁止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禁止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