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

(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

(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

(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

(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