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