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对噪声的限值规定,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并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