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