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