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绿地到期未退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