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