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十年对本市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