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期间或者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禁猎(捕)区或者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之前,向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