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