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

土地整治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