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土地整治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