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