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