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学校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