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中小学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应当由监护人到校监护学生离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