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