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