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