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文旅广电、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