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