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