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