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