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