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