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森林公园发展建设规划的;

(二)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