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涉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活动完成后,应当无偿向森林公园提供科研成果副本;接收副本的单位可以将该成果用于森林公园建设,但不得违法使用、转让。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关于森林的科学知识,建立完备的解说系统,解说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特色植物应当悬挂标牌,主要景观应当设置文字说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