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