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