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