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