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