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