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