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