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新开设墓地。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点的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组织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出;尚未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设置统一的祭奠场所和设施,并确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