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