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的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长期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