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