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附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