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第十条已废止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